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法律是我们的保护罩,但很多的人都不懂得使用,想要维护自己的利益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懂得法律,用好法律这个保护伞,以下是关于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1
妇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
(1)要求公安机关、劳动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基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有权依法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诉讼困难,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救助;
(4)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可以向大众媒介披露并批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2
1、分清敌友,统一战线。诚然现在对女性仍有很大的刻板印象,女生和身边人讲述时也会遭受不理解,那么正确做法是从明事理的角度,让对方了解到不公,而不是输出情绪,让本应支持自己的亲人、恋人远离自己。(因为女权吵架的父女、情侣可不在少数,本来他们都可能支持你们的,一但输出情绪就会在你们之间筑起一道墙)
2、理论高度,逻辑闭环。要从理论高度提出说法,并且形成逻辑自洽。比如生孩子问题,这是夫妻两人共同决定的,自己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要孩子可以从情理、法理,以及别的角度表达自己想法,但是“要孩子难道是你家有皇位继承吗”这种说法极为低级
因为这么说的时候就彻底把自己物化了,换个角度,如果男的真的是达官显贵,你就愿意一生再生?显然不对,不能从物质角度反驳男权,不然自己将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还有那个“普通且自信”的言论,本来就是个喜剧包袱,达不到被引用当做原理的高度,用得越多,矛盾越激化。所以,一定要加强哲学原理思考和认知,从理论高度提出问题。
3、内部因素,决定成败。我们都知道决定事物发展的因素是内部因素,内部因素是主要因素,起着主导作用。因此,从某方面来讲,争取女性权益需要女性付出大量努力提高自己,才有机会改变现状。
目前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女性一直在呼吁,但不具备实现的能力和条件,那么呼吁就收效甚微。那么,一定要提高自身能力,地位和力量是自己努力争取来的,只有当你有了地位和能力后,才能将你所在群体的诉求付诸实践。
写在最后:导致女性输出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是男性的不理解加之讽刺挖苦,我觉得,不理解很正常,但讽刺挖苦就是人品问题了
这类人是导致男女问题激化的原因之一,所以,我希望男性朋友们能多换位思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自身觉悟,当自己身边女性说出类似问题时,能站在对方角度看待问题,想想女生提出此类问题的背景和原因。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3
造成维权难的影响因素
(一)法律知识匮乏
女性自身的文化程度低,权利意识欠缺,对法律不了解,使一些女性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自知,知道了也不懂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正确维护自身权益,不知不觉从受害人成为侵权行为人甚至犯罪嫌疑人;加之我国的律师及法律援助
目前多集中于城市,使农村受害女性往往得不到方便的、专业的法律帮助。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既不懂守法,也缺乏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加之,维权途径的有限性,女性在权益受侵害后,凭感觉采取以暴制暴方式,从而走上侵权道路。
(二)高额维权成本
处于社会及家庭弱势地位,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也是造成女性维权被动主要的原因。所有的救济手段中诉讼的经济及时问成本最高,时间长、花费大。维权的高成本导致有些女性在权益受侵害时为避免诉讼,选择了“自行解决”方式,从而引发侵权行为的发生,甚至犯罪发生。
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女性也往往因经济困难造成诉讼困难。据统计,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面对相对复杂的诉讼程序,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女性也很难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三)女性自身心理缺陷
见诸报端的这些事件,矛盾双方本完全可心平气和协商解决,但由于女性易受情感支配,遇事不冷静,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结果由受害者转变为侵权者
由于先天心理特征及社会环境、个人经历的影响,相对偏激、敏感、不自信,缺乏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法律不信任,对诉讼恐惧,这些心理因素既是女性}侵权行为的原因,也限制了其应诉能力,决定了她们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
(四)传统思想习惯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集体主义
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民众本身又极为“厌诉”,遇到侵权事件大多选择找亲友调解这种比较温情的方式,只有少数人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因家庭暴力造成对女性本身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时,大多数受害女性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影响,往往最终选择忍气吞声。
(五)社会维权体系不足
目前,社会对女性的权利救济状况不尽人意,缺乏健全的社会化维权格局;较重视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薄弱,有许多受害女性的投诉得不到解决,直接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诉讼中,打击重于保护,强调对加害人的制裁,而缺乏对受害女性保护的实际措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法律赋予保护妇女权益的国家强制力作用有限,女性想通过法律真正实现权利救济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