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过10年还有效吗

时间:2024-03-07 16:05:12
强制执行过10年还有效吗

强制执行过10年还有效吗

强制执行过10年还有效吗,借了钱给别人的时候对方会欠债不还,在多次追债之后,法院判决还钱,被执行人其拒绝执行判决的,债权人还可以提出强制执行,那么一起来看看强制执行过10年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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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执行十几年是否还有效?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旧法已经废止,如果没有查封的,一律按照最新法律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3、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二、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手段,根据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执行十几年是无效的,在判决结束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最长期限是三年。经过十几年还没有执行的,就是没有希望。申请强制执行,应该尽快,法院可以对被告的财产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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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在这10年中,只要主张权利的间隔不超过3年,都还是有效的。如果债权人一直都在主张权利,则诉讼时限中断,主张一次,中断一次,中断后重新起算。

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则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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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时效期间为两年。法院执行立案后,将不再受时效限制,即使在一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致使执行中止,未来任何时候,只要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你随时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执行完毕,执行终结。

所以,此处要明确两个概念,即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和强制执行时效。这两个概念完全是两种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是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判决的,另一方可以拿着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强制执行时效是指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即已经拿到有效判决且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财产,人民法院无法继续执行,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即十年后若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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