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是什么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是什么,提炼出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直击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对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是什么。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是什么1
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
具体内容为:一是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二是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三是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四是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五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六是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是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八是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九是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十是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十一是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十二是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十三是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十四是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十五是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在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国务院安委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安委会还指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要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国务院安委会提出,将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
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是什么2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发布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五条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提升企业安全水平。
国务院安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提炼出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直击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对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主要具有5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责任落实;二是突出督察检查;三是突出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突出源头治理;五是突出严格执法。
针对近期交通、建筑、矿山等领域事故暴露出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和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十五条措施要求,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
针对贵州“1·3”建筑滑坡等事故暴露出重大项目“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等问题,十五条措施明确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高危项目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将终身追责。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问题以及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也是十五条措施关注的重点。
十五条措施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其中,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要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需要强有力的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来支撑。十五条措施要求,各地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国务院安委办相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这三项工作,都是“国之大者”、是一个整体,决不能割裂开来、不能搞“单打一”,必须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弹好钢琴”、统筹推进,积极塑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疫情防控的安全环境。
针对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要么重发展轻安全,尤其在发展压力大的时候,往往放松安全监管、弃守安全底线;要么重安全轻发展,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一关了之、一停了之,甚至一个企业出事故就关停一片,十五条措施对精准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也提出了专门要求。
国务院安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监管部门要提高监管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处理好“红灯”“绿灯”和“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的市场预期,决不能动辄一个区域、一个领域停产等“简单化”“一刀切”,决不能只亮“红灯”、不给“绿灯”,真正实现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是什么3
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近日,国务院安委会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民航、铁路、电力、商渔船碰撞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
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
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委会立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
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
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立即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执法措施。
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
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
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使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