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时间:2024-02-28 11:58:06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身处高速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与此同时,直播购物的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令人诟病。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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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崛起。有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38亿,占网民整体的63.1%;仅去年上半年,全国网上零售额就达到6.11万亿元……

网络直播的影响力正在不断增加,在激活消费新市场、推动居民就业、畅通经济循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网络直播行业的日益壮大,折射出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巨大潜力,展现着网络消费的蓬勃活力。

但在网络直播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出现,引发社会极大关注。比如去年,多名头部网络主播就因涉嫌偷逃税款,被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处罚。其中知名主播“薇娅”被依法追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总额高达13.41亿元,令广大网友瞠目。

此外,网络直播带货购物也成为消费投诉的新热点,货不对版、虚假宣传,甚至有主播向网民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频频发生。

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是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网络环境清朗有序的需要。此次国家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直指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中偷逃税款、虚假营销、流量作假等多个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彰显了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决心和态度。

我们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监管部门整治工作的不断推进,网络直播行业将得到进一步规范,逐渐告别“野蛮生长”。健康良性的网络直播生态,也会真正为我们的生活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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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据新华网(603888)2022年3月31日报道)

身处高速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尤其是直播带货。这种购物形式吸引人的关键在于给消费者带来了更直接的“刺激”。

通过“好物共享”,消费者在即时可视的互动场景中增强了现实感,在紧张刺激的抢单环节中收获了参与感,在与主播的互动中体验到满足感……这些购物新体验在给人带来精神满足的同时,也呼唤针对网络直播营利活动的监管措施能及时跟进。

2020年以来,直播服务需求爆发式增长,使得直播市场规模和用户规模快速增长。与此同时,直播购物的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令人诟病。

对此,《意见》要求,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禁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

网络主播的收益是多元化的,粉丝打赏、购物邀约、广告代言、货物销售提成、坑位费等都是其组成部分。很多直播平台为了留住优质主播,不惜重金留人。对于平台来说,优质主播收入高,直播带货当中产生的收益也不是一个小数目,由此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来进行征管。

对此,《意见》明确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对带货主播和商家而言,快钱容易挣,但信任是易耗品,自砸招牌的营销方式并不明智,也不可取。

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各种监管将会愈加严格,直播带货理应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产生的收益也应依法纳税,一旦出现任何违法行为,都将被依法惩处。

同时,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要维护网络直播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尤其是随着网络直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只有讲诚信、重品质,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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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要维护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意见》明确,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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